通報流程:
現場人員→校安中心(值勤室)→學務處→秘書室→校長室
1.傷者立即連絡送醫,記下肇事車輛號碼,儘速報警,並同時通知教官值勤室處理。
2.事件現場應保持現狀,但亦應設置警告標示,防止續變。
3.通知當事人家長處理,並實施慰問。
4.統一發佈新聞及回答記者問題。
一、臨場如何處理?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
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
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如何報案?
凡在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
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
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完畢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
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
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
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二)肇事原因研判分析:
1.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
在辦公時間主動親往協處之交通隊查詢。
2.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
事原因研判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
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
,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三)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受傷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主動向肇事地點
轄區分局刑事組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涉外事故:當事人係外籍人士請逕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
軍車事故:當事人係軍人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四)肇事逃逸案件:
1.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2.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交通隊將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轉知
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並另以掛號通知報案人同時到案說明,故報案人
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大隊掛號通知。
3.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自認沒事逕行離開
,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響個人權益。
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駛離
現場。
5.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
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四、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一)如何申訴:
1.對於交通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有異議時,請向地方交通事件裁決
所提出申訴。
2.線上申訴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六個月內逕向:
地方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圖
壹、前言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貳、現場處理篇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如何報案?】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參、肇事責任處理篇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肆、異議處理篇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道路交通事故」,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輛損壞之事故。
【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謢當事人的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
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
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一一○」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 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前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
區北平東路一號一樓)查詢肇事原因。
2、當事人或家屬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肇事原因分析研 判表」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
院 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
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
造當事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
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 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
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過程中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應持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
所接受裁罰。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
個月內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
法院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
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
覆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1.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事實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申訴。
2.線上申訴
(二)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以上資料節錄自台北市交通大隊相關網頁 (http://td.tcpd.gov.tw/menu/mainmenu.htm)